最新信息
热门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信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信院字[2002]093号)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08-09 00:00:00




信院字[2002]093号
    为了适应科研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我院对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促进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的组成
    1、纵向科研经费:
    (1)国家各部委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2)省、市及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受委托的科研、联合攻关、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联合中试和重大技术改造等内容的合同经费。
    3、院科研专项经费:学院为支持科研而设立各类专项经费。包括:
    (1)学术交流活动基金;
    (2)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3)科研配套发展经费;
    (4)博士科研启动费等;
    (5)其它学院为支持科研而设立的各类专项经费。
    4、三技经费: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中的创收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1、科研处负责协调科研经费划拨和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开支报销与结算工作,院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监审工作。
    2、校外拨入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或转借他人使用。
    3、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财务处按照“按人设账,一人一手册”的原则及时为项目负责人办理手续,发给《经费控制手册》。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以收定支、不得超支。
    4、科研经费开支报销时,经手人必须凭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控制手册》办理报销手续。首先由财务处进行票据核算,再由科研处签批,最后到财务处报账,财务处要在账目中注明经费使用原由、收支余情况并签章。
    5、科研经费报销按《信阳师范学院财务报销细则》规定进行。必须原始票椐规范、签批手续齐全,报销签审时,填制“科研经费报销审核标签”,要求项目负责人、报账经手人、经费审核人、科研处审批人共同签字,审核标签必须附原始票据才能作为有效报销凭证,原始票据上不再另行签字。经费开支超过五千元的,须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具体审核标签的样式见附表一。
    6、为保证科研经费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率,对于国家级及省级项目,在经费使用与科研进度相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先期使用三分之二的科研经费,余下的经费待项目完成后再予以报账;对于院级科研项目和科研配套发展经费资助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才能报账,报账时必须出具结项或鉴定证书,这类资助项目完成年限最多为二年。
    7、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经费的使用,冻结的项目经费收归院科研配套发展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再准许原项目承担人申报项目,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设备及有关技术资料应如数上交学院相关部门。
   (1)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进度要求实施项目研究计划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开展实质性的科研工作者或愈期未完成规定科研任务者;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项目承担人调离且项目不能继续进行者。
    8、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修缮、设备或项目成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重大事宜,须事前报告科研处审批;经费开支超过五千元的事项,须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9、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国有资产,项目组有使用权,学院拥有所有权。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上的资产,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横向经费合同中,如有产权归属委托方的硬件费,应由科研处批准、财务处认可后方可不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10、凡属需偿还部分投资的项目,应如期偿还应归还的资金,如逾期不偿还者,学院将分期从该项目人个人收入中扣除。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符合规定的通讯费、邮资费、水电费;仪器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分析测试费,学术会议费、论文审核费、科技合同登记及代理费等经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用等。
    2、按合同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费。
    3、科研所需原材料、试剂、药品、原器件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
    4、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及自制设备的材料费、加工费。
    5、科研人员必要的加班费、劳务费等。
    6、成果鉴定会务费或邀请专家指导费。
    7、按学院科研政策提取的各种费用。
    8、科研过程中符合规定的、必要的业务招待费。
    9、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院科研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学术交流活动基金经费用于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部分资助或用于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到我院讲学的部分资助。具体见《信阳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经费用于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资助。具体见《信阳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暂行办法》。
    3、科研配套发展经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的匹配或补贴,以及院内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宣传、推广等活动的资助。
    4、博士科研启动费用于博士学位教师科研资助
    第五条  科研经费分配
    1、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学院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立项及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业务活动费用等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原则上为10%,特殊情况按上级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2、横向科研经费扣除硬件费后,项目组提取10%作为立项特支费。
    3、“三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中的纯技术性收入,按学院、项目组所在单位、项目组、科研处四部分进行分配,具体见《信阳师院科技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项目组所分得的收入的10%用于自选项目研究经费。
    第六条  科研经费检查与监督
    1、实行经费年度自查报告制度。每年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的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科研处。逾期不报者,暂停经费使用。
    2、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填写财务决算表。对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报告,并经财务处、监审处审核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结项手续;横向项目由委托单位出具经费决算报告,报科研处备案。
    3、科研经费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院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以往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上一个信息: 信阳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暂行办法
  • 下一个信息: 信阳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信院字[2003]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