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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信院字[2003]160号

时间:2005-08-09 00:00:00 来源: 作者: 阅读:

信院字[2003]16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组建稳定的科研团队,增强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竞争力,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机构包括:
    1、依托信阳师范学院建立的国家级、省部级及省教育厅重点(开放)实验室(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研究基地等;
    2、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或支持,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开发中心等;
    3、经学校批准设置的各类信阳师范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科研机构申报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且研究方向独具特色,或研究领域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国内同领域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科研机构负责人(主任或所长)必须在岗;已形成一支具有协作精神和联合攻关能力的科研梯队,研究机构至少应有5名主要研究人员,机构研究人员的组成原则上来源于研究所隶属或挂靠的单位人员,也可根据研究需要吸纳其它单位人员;
    3、有比较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和科研任务;
    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申报前3年内年均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不低于2-3项,其中应承担1项国家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
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申报前3年内年均承担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不低于3-4项,其中也应承担1项国家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
    4、已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在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在本研究领域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较高;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全国范围内应有广泛的学术交流渠道和较多的学术交流活动;
    6、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一般应有工作地点、必要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能为持续、稳定科研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四条  科研机构申请、设立
    1、科研机构设立的申请人填写《信阳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申办申请表》,主办单位签署意见,随以下附件一并报送科研处:
    ①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研究机构名称,所属学科,涵盖学科,成立意义,主要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计划,目前拥有科研经费及其来源,挂靠单位,合作单位,基础条件,效益分析等);
    ②学术队伍情况:学术带头人简介,研究人员名单(姓名、年龄、职称职务、所属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等);
    ③工作基础情况:承担并完成的科研项目,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效益等;
    ④现有设备清单和利用情况;
    ⑤如果是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须提供协议书(合同书)的复印件;
    ⑥按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要提供组织章程和经营制度等文件。
    2、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科研处根据“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对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及申请书附件内容的必要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3、院长办公会议作出是否同意成立该机构的决定后,若涉及人员、干部编制问题,还需履行编制、干部部门的研究批准程序。对于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将由学校下达正式文件、聘请机构负责人。对于需由上级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科研机构,学校统一行文,提出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管理
    1、科研机构实行学校、挂靠单位、科研机构共同管理的体制。科研机构一般应挂靠在机构负责人所属系院或单位,机构的行政、人事等工作由挂靠单位和科研机构共同负责管理。科研处负责科研机构的审核、规划、建设、评估检查等业务性指导工作。
    2、经国家和省部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科研处负责检查、督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检查。
    3、经学校和校外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按双方签署的合同规定共同负责管理。
    4、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负责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管理等全面工作。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或变更,由科研机构民主协商推荐,报学校批准后聘任。由上级批准设立的重点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或变更,按有关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5、科研机构建设专项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按学校和拨款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6、科研机构应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重视和加强学术活动,定期举办学术讨论、讲座等研讨活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尤其要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有条件的应积极对外开放。
    第六条  科研机构年度总结和评估
    校级科研机构一般为每2-3年进行一次总结评估登记工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评估检查。
    各科研机构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以前将完成上年度的工作情况总结并制定出本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科研处,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部)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和指标实施评估检查。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撤销
    对缺乏活力、竞争能力不强或管理不善,学术队伍严重匮乏,长期争取不到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没有研究经费、研究成果产出极少、不能持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机构、将在评估的基础上予以撤销。
    对于宣布撤销的科研机构,必须限期清理所有财物,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国有资产全部归至有关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信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申办申请表》 
         
、《信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机构评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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