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文件
信院办字[2009]2号
关于印发《信阳师范学院科研配套经费核算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
《信阳师范学院科研配套经费核算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此办法自 2007年9月1日起 试行。原《信阳师范学院科研奖励核算办法》(《信阳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信院字[2008]060号附件三)自行废止。
二○○九年三月四日
信阳师范学院科研配套经费核算办法
根据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
一、对科研成果实施量化计分考核。
二、纳入考核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及产权成果等五类。
三、科研配套经费计算公式:
科研配套经费= 科研积分(分)×分值(元/分)
四、科研配套经费由学校单独拨付,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核算。学校对科研配套经费的核拨实行一级分配,各单位按《信阳师范学院科研配套经费使用办法》对科研配套经费进行具体管理和使用,实行二级管理。各单位可利用其他经费对科研成果进行配套资助。
五、多人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积分全部记在排名第一的完成人名下,对应的科研配套经费可由第一完成人按参加人贡献大小自主资助。
六、校特聘、兼职人员的科研业绩考核和配套经费按照聘用协议进行,具体方法由人事处另行规定。
七、申报人所申报的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扣除当事人该项成果分数,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成果认定时遇到的特殊问题由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条 成果署名要求
成果的第一产权单位须为信阳师范学院,成果的第一产权人须为我校教职工(教职工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见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三条 计分标准
一、论文
类别 |
级别 |
内 容 |
分值 | ||
论文或 文艺 作品 发表 |
中文 外文 期刊 |
A级 |
中文 |
入选《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核心库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源期刊核心库、且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学科排名前两名期刊(若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学科排名总数量不足4种者,仅取第一名)。 |
40 |
外文 |
1、与中文核心A级期刊同名、同主办单位的CN刊号外文期刊。 2、入选《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核心区》、《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核心区》的国外期刊。 | ||||
B级 |
中文 |
不在A范围内,但入选《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核心库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源期刊核心库的期刊。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 |
20 | ||
外文 |
1、与中文核心B级期刊同名、同主办单位的CN刊号外文期刊。 2、入选《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扩展区》、《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扩展区》的国外期刊。 | ||||
C级 |
中文 |
不在A、B范围内、但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中文期刊。(包括在《信阳师范学院学报》上发表的标注有我校教职工主持的省级以上级别科研项目相关研究成果的论文)。 |
10 | ||
外文 |
1、与中文核心C级期刊同名、同主办单位的CN刊号外文期刊。 2、不在A、B范围内的、但列入下列范围的外文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附录三:国内版外文期刊一览表”; 《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附录二:刊名索引”; 《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附录二:刊名索引”。 | ||||
D级 |
中文 |
不在A、B、C范围内的中文期刊。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以外的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主办的主要报纸理论版论文、省委机关报理论版。 |
3 | ||
外文 |
不在A、B、C范围内的外文期刊。 | ||||
展出 演出 播出 |
A级 |
在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联主办的届展展出或演出。 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文艺作品播出。 |
40 | ||
B级 |
国家部委(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联等)主办的年展或专题文艺作品展出或演出。 |
20 | |||
C级 |
在国家文联直属12个协会主办的作品展出或演出。 |
10 | |||
D级 |
在省厅局委及省文联直属11个协会主办的文艺作品展出或演出。 在省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文艺作品播出。 在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著作的封面设计。 |
3 | |||
成果 收录 及 采用 |
文科 |
A级 |
被SSCI收录。 被《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的论文。 被国家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的艺术作品。 |
50 | |
B级 |
被《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下字数的论文(不包括题录)。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采用的调研报告。 |
40 | |||
C级 |
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的论文。 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采用的调研报告。 被省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的艺术作品。 |
20 | |||
理科 |
A级 |
被SCI收录。 |
50 | ||
B级 |
被EI、ISTP收录。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采用的调研报告。 |
40 | |||
C级 |
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采用的调研报告。 |
20 | |||
认定细则: 1、论文第一作者须为我校教职工,论文的第一产权单位须明确标注为“信阳师范学院”。 我校教职工在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若标注 “通讯联系人”的,则该通讯联系人也可视为该文的第一作者,其对应单位排名也相应变化,其他作者的排名依次后推。在论文产权的署名中,作者单位表述为外单位,在作者简介中介绍该作者为信阳师范学院教师,这种署名的论文不作为科研计分成果。 2、论文计分按发表分、收录分分别计算。 3、上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以国家公布的最新版为准。 4、单篇论文字数不得低于2000字。申报人在一个考核年内、在同一种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或作品的,其成果计分只认定2篇。 5、小说、诗歌、散文、戏剧、音乐、美术等文艺创作必须是在C级以上期刊或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 6、报纸文章仅限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主办的重要报纸以及省委机关报理论版文章,其他部门或机构主办的报纸文章不作为科研计分成果。 7、发表于同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或作品作为整体成果申报。 8、我校教职工在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发表或收录(以发表或收录时间为准)的高层次论文成果(A级期刊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论文、被SSCI收录、被《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的论文),如果我校人员名次居第一位、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也予以计分,但分数折半计算。 9、《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发表论文标注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科研项目者,其作者必须是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以原申报书为准,人员变更以有关批件为准)。 10、调研报告的采用以省级以上党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11、下列论文成果不作为科研计分成果: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虚假刊号、一号多刊、非法拆分出版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论文;新闻作品等。 |
二、著作
类别 |
级别 |
内 容 |
分值 |
学术 著作 |
A级 |
经我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被评定为优秀的著作。 |
100 |
B级 |
经我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被评定为良好的著作。 |
60 | |
C级 |
经我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被评定为合格的著作。 |
20 | |
认定细则: 1、学术著作第一产权单位须为信阳师范学院、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工。 2、著作必须由具有相当资质和声誉的出版社出版,在国内出版的学术著作须通过国家“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认证。 3、申报人须提交3篇以上以申报人为第一作者的与著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篇为C级以上级别论文)。 4、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择优评出A、B、C三个等级,落选的著作不计分。 5、多卷本著作应待最后一卷出齐后作整体申报。 6、电子版著作和纸质著作同等对待。 7、下列书籍不作为科研计分成果:不能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图书;习题集、参考书、实验实习指导书等教辅读物;论文集;盗号、盗版、盗印等非法图书;剽窃他人成果的图书等。 |
三、科研项目及横向经费
类别 |
级别 |
内 容 |
|
分值 | |
纵向 项目 立项 或 结题 |
国家级 |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5、国家科技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
重大项目 |
立项 |
600 |
完成 |
200 | ||||
普通项目 |
立项 |
300 | |||
完成 |
100 | ||||
部级 |
中央及国务院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
重大项目 |
立项 |
150 | |
完成 |
50 | ||||
普通项目 |
立项 |
70 | |||
完成 |
30 | ||||
省级 |
1、省社科办评定的省社科规划项目。 2、省科技厅评定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3、省政府决策研究项目。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 |
重大项目 |
立项 |
100 | |
完成 |
30 | ||||
普通项目 |
立项 |
40 | |||
完成 |
10 | ||||
厅级 |
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 1、省教育厅科外处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 2、省教育厅社政处评定的社科规划项目。 3、省教科所评定的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
重大项目 |
立项 |
20 | |
完成 |
5 | ||||
普通项目 |
立项 |
8 | |||
完成 |
2 | ||||
厅级 专项 |
上述省教育厅“三大”科研计划项目以外的厅局级科研项目。 |
立项 |
4 | ||
完成 |
1 | ||||
横向 项目 |
|
拨入校财务处总经费扣除工程款和为委托单位购买设备款等硬件费(软硬件经费数额以合同为准)后的软件费作为基数进行分值核算。(注:按学校横向经费管理文件要求,横向经费到帐后,学校从横向经费的软件费中扣10%作为科研管理费、扣5%作为校横向培育基金)。 |
15 | ||
认定细则: 1、科研项目限我教职工为第一主持人、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 2、纵向科研项目计算立项分、结项分,横向项目只按经费折算计分。 3、省重大项目是指省科技厅组织评定的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厅重大项目是指省教育厅组织评定的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4、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项目和科研合作项目等。 5、学校组织评定的校级项目(如校级青年基金项目等)不再计分。 6、省教育厅教改项目以及省教育厅中青年骨干教师科研资助项目按厅级专项计分。 |
四、科研奖
类别 |
级别 |
内 容 |
等级 |
分值 |
科研 成果奖
文艺 创作奖 |
国家级 |
1、国家自然科学奖。 2、国家技术发明奖。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特等奖 |
1000 |
一等奖 |
600 | |||
二等奖 |
400 | |||
三等奖 |
200 | |||
省部级 |
1、国家教育部、科技部独自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2、省科技进步奖。 3、省社科成果奖。 3、省发展研究奖。 4、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联主办的届展文艺作品展出或演出奖以及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学术奖。 |
特等奖 |
200 | |
一等奖 |
100 | |||
二等奖 |
50 | |||
三等奖 |
25 | |||
省部 专项 |
1、国家教育部、科技部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科研奖。 2、除国家教育部、科技部以外的中央及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研奖。 3、国家文联直属12个协会颁发的届展文艺作品展出或演出奖以及国家体育总会下属分会颁发的学术奖。 4、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
特等奖 |
100 | |
一等奖 |
50 | |||
二等奖 |
25 | |||
三等奖 |
10 | |||
厅级 |
1、省教育厅科研奖:省教育厅科外处评定的自然科学成果奖;省教育厅社政处评定的社会科学成果奖;省教育厅教科所评定的教育科学成果奖。 2、国家文联直属12个协会颁发的年展奖。 3、省文联直属11个协会颁发的届展奖。 4、省体育局颁发的学术奖。 5、市级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6 | |||
三等奖 |
3 | |||
厅级 专项 |
1、除上述厅级奖以外的省厅局政府部门颁发的科研奖。 2、省文联直属11个协会颁发的年展及专题奖。 3、市级优秀社科成果奖。 4、市级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
认定细则: 1、科研奖限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我校人员为第一获奖人,若证书未标明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及人员名次的,以原报奖成果为准。 2、科研奖是指国家部委、省直厅局以及市级党政部门组织评审并颁发的学术成果奖,有效性和级别以上级颁奖文件、证书为准。 3、政府部门与其他团体、机构、部门等联合颁发的科研奖认定为专项奖。 4、获奖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我校教职工的原创。 5、文艺作品奖励证书等级标明金奖、银奖、铜奖者,依次对应为一、二、三等奖。仅标明“优秀奖”、“优胜奖”、“荣誉奖”、“青年奖”等级别的按三等奖认定,特殊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6、同一成果重复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定一次。 7、下列奖项不作为科研计分成果:各级各类学会、协会、联合会(含省社科联)等机构独自颁发的奖(不包括上表所列的国家及省文联直属协会、国家体育总会、省体育协会等颁发的学术奖)。 8、备注:在校教学科研关键岗申报成果计分时,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按上述相关标准计分。 |
五、产权成果
类 别 |
分值 | ||
专利成果 |
发明专利 |
申请公布 |
40 |
专利授权 |
60 | ||
实用新型 |
专利授权 |
40 | |
外观设计 |
专利授权 |
20 | |
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成果等 |
20 | ||
认定细则: 产权成果限我校为第一产权单位,我校人员为第一产权人。 |
第四条 考核程序
科研成果考核工作由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每学年进行一次。科研成果计分核算工作组负责科研成果计分认定,人事处负责科研配套经费的审定和发放。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成果原件以及学术反响等证明材料原件。
1、论文:期刊论文或文艺作品原件及其学术反响、收录等证明材料。
2、著作: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原件及其学术反响材料,附3篇以上以申报人为第一作者的与著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原件(其中至少一篇为C级以上级别论文)。
3、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立项经费、项目完成结题等证明材料。横向科研项目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经费拨款等证明材料。
4、科研奖:科研配套证书原件,其中未标明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及人员名次的须同时提供获奖成果原件。
5、产权成果:专利证书等产权成果证书原件。
二、申报单位初审: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填报有关报表。
三、工作组复审:科研成果计分核算工作组负责查验各部门上报的材料,汇总、统计计分结果;人事处、监审处审定科研配套经费数额。
四、学校审议: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结果进行审议,授权公布计分结果和科研配套经费数额,财务处负责科研配套经费的拨付。
五、科研配套经费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使用办法》(详见附件)进行具体管理和使用。
六、本办法自 2007年9月1日起 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文件的解释权归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附件:《信阳师范学院科研配套经费使用办法》
附件
信阳师范学院科研配套经费使用办法
一、科研配套经费由所在单位领导按《信阳师范学院财务报销细则》规定进行审核签批。要求原始票据规范、签批手续齐全。经费管理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财务处负责开支票据的合法性审核。
三、所在单位领导负责报账人开支内容的合理性审核,审核的原则要求是:科研配套经费开支内容必须与当事人所开展的科研活动相关。
四、科研配套经费开支超过5000元的,须报请报账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使用科研配套经费购置、修缮设备或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等重大事宜,须事前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六、凡使用科研配套经费购买添置的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均为学校国有资产,当事人有使用权、所在单位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上的资产必须到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七、科研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与科研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符合规定的通讯费、邮资费、水电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学术会议费、论文审核费、科技合同登记及代理费等经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用等。
2、按合同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费(须有双方签章的协作合同或证明)。
3、科研所需原材料、试剂、药品、原器件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
4、与科研有关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及自制设备的材料费、加工费。
5、与科研有关的必要的加班费、劳务费等(不超过总经费的10%。其中劳务费支付对象为直接参与科研活动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在职人员不能支付劳务费)。
6、与科研有关的成果鉴定会务费或邀请专家指导费。
(对于第5、6条中的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没有正式票据的费用,要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事先有预算,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有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科研活动负责人签名,需经财务处核定)。
7、科研过程中符合规定的、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