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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活动暂行办法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7-01-31 00:00:00




信阳师范学院文件

信院字[2003]161号

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全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设立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旨在鼓励学生从事学术研究、科技发明与科技制作、文艺创作,以推动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的蓬勃开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注重学术创新性,注重与当前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实际相结合,注重与学校学科方向或研究领域的结合。
   第四条  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暂设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发明与科技制作类、文艺创作四类资助项目。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大学生科研活动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大学生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载体,这项活动的开展有利于高校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的脱颖而出。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科研项目应以课题组为单位申报,每个课题组应由不低于5人的学生组成,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学风正派,工作勤奋。其中课题负责人(必须是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应具有较好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且每个申报人只能主持申报或参加1个项目。
   2、项目申请者应勤奋好学、学有余力、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具有一定的相关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支持条件(如实验设备、研究队伍、时间保障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学生科研实行导师制。每个学生科研项目组均应聘请一位以上的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与经验、热心学生活动的教师担任,负责指导学生按照要求进行该项研究,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出现的问题,并指导他们完成结题总结的有关工作。指导教师由各系(院)推荐,科研处备案。
   4、申报项目必须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求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意义;鼓励学生选择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相联系的有针对性的科研项目;鼓励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5、批准立项的项目完成期限为一年,且须在课题负责人在校学习期间内完成。科研成果的类别:包括学术论文或专著、科研成果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发明创造成果、计算机应用软件、文艺作品以及其他成果。
   6、申请者须认真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组织初评并向学校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教学单位推荐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向全院公示,无异议后送主管院长审定并发文下达科研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实行校系两级管理。科研处和各教学单位科学分工,各司其责。
   第七条  每学年由团委、学生处组织各系(院)申报,系(院)初评后交团委汇总、分类交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组进行立项评审工作。
   第八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报《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结题报告书须写明项目实施情况、成果总结和经费使用等,同时提交成果原件。结项审核后由校、系及课题组存档。
   第九条  大学生科研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也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  大学生科研基金实行限额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000元以内。分为“启动经费”(1/3)、“中期经费”(1/3)、“奖励经费”(1/3)三部分。由校财务处、科研处按计划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严禁超支。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差旅费、论文版面费等。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学校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批评、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项目执行期间,所在系院要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并关心项目研究进展。凡在规定时间不能结题者,将暂停其申报各种科研项目的申报权,并酌情减少所在单位下年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的资助项数。
   第十二条  各系(院)对大学生科研活动给予必要的配套经费。

第四章   总结、表彰

   第十三条  每学年末,由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共同组织对此项活动的总结评比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系(院)优秀组织奖,并做好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解释权归科研处、团委。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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