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鼓励我校各单位和教师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学术会议;
2、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3、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会;
4、本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5、本校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合作研究。
第三条 上述各种学术活动的定义为: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面向各国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的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厅局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的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聘请专家讲学:指国内外专家学者接受聘请,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性讲学。
合作研究:指我校与他国、国内其它单位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第四条 本校主办或承办以及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
2、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3、会议经费落实。
4、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
5、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6、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五条 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信阳师范学院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六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具体实施单位(院、系、部等)必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七条 凡在我校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八条 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组织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九条 本校主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提供经费资助。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两个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会议申请,同时提供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多少以学校批复为准。
第十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本校主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和会议有关资料1套。
第十一条 校内各系部每年应组织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进行两次学术报告。
第十二条 校内凡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科研工作者,每年至少要作一次专题学术报告,教授(研究员)不得少于两次学术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学术活动的开展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以书面形式于每学期初将本单位学术活动计划送交学校科研处备案,学期末送有关学术活动总结。
第十四条 个人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有科研经费者可从其科研经费中开支。参加国外学术会议的,应尽量争取会议资助或减免,确实有困难而会议又非常重要的,由学术交流经费中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五条学术交流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1、对于由学校主持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4000~8000元;对于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2000~4000元。
2、对于由学校主持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2000~4000元;对于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1000~2000元。
3、对各系邀请的院士、国家级重要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一些国内著名专家来校讲学、指导工作,学校将人均一次性资助2000元。邀请著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人均一次性资助1000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