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网站首页> 规章制度> 正文

信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02年6月6日院学术委员会通过)

时间:2005-08-09 00:00:00 来源: 作者: 阅读:

( 200266 院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高等教育法》、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及信阳师范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信阳师范学院最高的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学术性评议、咨询活动,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为促进学校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创建信阳师范大学而努力。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技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协作攻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审议原则,维护信阳师范学院学术信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积极推动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第六条  审议有关科研项目,评定有关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第七条  制定修改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及学术委员会有关议事规则。  

第八条  受理有关我校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第九条  对我校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审议并做出结论。  

第十条  就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完成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  委员条件及组成原则  

第十二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为教授,少数可放宽至副教授或其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  

第十四条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  

第十五条  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  委员通过有关单位推荐、民主协商与集中研究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每届任期3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  

()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者;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者;  

()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者。  

第十九条  取消委员资格后,按程序和委员条件在其所在单位等额递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若干人(其中常务委员若干人),成员兼顾各系(院、部)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按学科分设若干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不同学科领域的有关业务问题,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社科组和理工组,主要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或事项进行初审,审议有关紧急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从学校有关部门获得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信息;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受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委托,开展有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委员的义务:  

()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本章程第二章规定的职责;  

()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科的学术秘密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或其配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通过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学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  

第三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有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能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拟表决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三十四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审议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从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  

   



最新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