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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08-09 00:00:00




    科研计划是开展科学研究的依据和基础。科研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科研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为使科研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学校科研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国家和省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学校科研队伍的素质结构、专业特长、工作条件及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本着突出重点、形成特色、远近结合、发挥优势的原则,制定学校科研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学校各基层单位可按规定要求申报下列科研项目:
    1.自然科学研究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委科技发展项目、省科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科委软科学项目、省教委重点科研项目,学校院级项目等;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专项基金项目、省哲学和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委重点科研项目、学校级项目等。
    三、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下达后,学校各基层单位应及时组织科研人员学习课题申报指南,认真选题论证,按要求填写和打印申报表,经系领导审查、汇总后连同评审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科研处计划科。科研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外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应事先征得学校同意,由科研处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与对方签订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具体研究实施由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任何基层单位或个人非经学校同意,不得对外签订项目合同或委托书。违者所在基层单位或本人两年内不准申报各类项目。
    五、科研课题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全校科研计划,不得任意改动或终止。确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御因素需要修改研究内容、更换课题负责人、增减项目组成员或终止科研计划等,应经科研处报请项目批准部门同意;涉及协作项目或委托项目的变更,应经原签订合同或委托书的双方单位同意,经科研处上报项目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或更换课题。
    六、为保证学校科研计划顺利实施,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向主管院长或科研处长主持召开各基层单位的科研负责人和有关科研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研计划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七、各基层单位承担的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要接受科研处的定期检查。重大项目,一季一次;一般项目,半年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八、实行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年报制度。每年十二月上旬,各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项目研究情况年报表,经各基层单位审查汇总后报送科研处计划科。逾期不报者,将冻结其课题经费,以后两年内不准申报各类项目。
    九、项目成果必须进行资助标注。获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技术资料、评议和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相应的“××基金资助,批准号××××××”字样和图标。未进行标注的成果不作为结题验收、鉴定和综合评议及成果评奖的依据。
    十、计划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向科研处计划科提交结题报告三份,并根据项目性质及申报的成果形式提供如下成果资料: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样品(机)、实验报告、技术文件等。所交资料必须是该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真实成果,由科研处及项目批准部门评议、验收和组织鉴定。
    十一、加强科研计划档案管理。各类项目的有关申报文件、指南、申请书原件、批文、专家评审意见、计划合同书结题报告等资料必须分门别类地按年度存档;各种成果资料在项目结题验收后转交成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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