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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08-09 00:00:00




    科研成果是科研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进一步繁荣我院科研工作,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的登记、归档
    科研处负责组织好一年一度的成果登记工作,并按时编印年度成果公报。只有在科研处进行登记的成果才有申报学校当年各项奖励的资格。科研处成果科对重点项目以及省和本校优秀教学科研骨干建立学术档案,重点项目负责人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应将自己的科研成果(样品、样本以及论文复印件)及时上交科研处。
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验收
    1.凡是归口我科研处管理的项目,其完成情况和成果均由科研处负责组织评审验收,对未能按期完成任务者,将冻结其经费使用,并不予申报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
    2.凡我院教职工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均由科研处统一管理。需要鉴定的成果均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科技研究成果报告书,并向科研处送交鉴定所需一切材料,经科研处上交主管院长审批后,由科研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凡未经科研处审批而组织成果鉴定,科研处不予承认。由于鉴定而造成的技术泄密,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具体鉴定事宜均按国家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的最新规定执行。
    成果的鉴定形式一般采取:检测鉴定、验收鉴定、通讯鉴定、会议鉴定。鉴定所需费用从该项目费中支出。对经费确实困难,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专利的申请
    凡我院教职工,执行学校教学和生产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均可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事宜均由科研处代为办理。
    办理专利申请所需经费,从该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中支出。对于专利申请费用确有困难者,可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报请学校协商解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专利发明权归个人所有。专利发明者将从专利转让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奖金或一次性报酬。
四、各项奖励的申报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把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工作作为科研管理工作的重点,以多获高层次、高等级的成果奖励来为学院争取国家、省级的重点项目创造条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在组织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工作中,科研处要做好上报成果材料审查、情况反映、信息反馈、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跟踪和收集等,提高科研奖励申报工作质量,提高科研成果管理水平。
    获奖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同时要把奖励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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