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法规及信阳师范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信阳师范学院最高的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所遵循的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技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协作攻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审议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第五条 审议有关科研项目,评定有关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第六条 制定修改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及学术委员会有关议事规则。
第七条 受理有关我校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第八条 对我校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审议并做出结论。
第九条 就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受理其它专业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评议、审议事项。
第十一条 完成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 委员条件及组成原则
第十二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十四条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 委员通过有关单位推荐、民主协商与集中研究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
(二) 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者;
(三)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者;
(四) 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者。
第十九条 取消委员资格后,按程序和委员条件在其所在单位等额递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执行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7人,委员若干人,成员兼顾各业务部门。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校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在校期间,由执行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受主任委员委托,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理工科和人文社科两个分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不同学科领域的有关学术问题。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分委员会主任不在校期间,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分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五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从学校有关部门获得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信息;
(二)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 受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委托,开展有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一) 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本章程第二章规定的职责;
(二) 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科的学术秘密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或其配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二十六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通过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学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
第二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有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一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能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拟表决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三十三条 仅涉及理工科或人文社科某一类学科的学术事宜需要审议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由相关分委员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从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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