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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11-23 08:52:52 来源: 作者: 阅读: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豫政办〔2019〕32号)精神,依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

(四)2000年及以后我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五)2000年及以后河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六)在豫工作的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七)中原学者、在豫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主要负责人、我省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单位(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法人代表或者分管科研的负责人。

提名专家年龄要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我省区域内符合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并已备案的社会科技奖励设奖者或承办机构。所设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三个周期(含)以上奖励活动,近五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可以独立提名1项(人),且奖种不限;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可以3人联合提名1名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2000年及以后我省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人可以单独提名1项省自然科学奖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或第一完成人为40岁(含)以下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可以2人联合提名1项第一完成人为40岁以上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在豫工作的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00年及以后河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中原学者、在豫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主要负责人、我省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单位(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法人代表或者分管科研的负责人,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省自然科学奖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八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九条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提名专家在同年度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人选)所在奖种评审组的评审活动。

第十条 多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一条 部门和机构提名的奖项,原则上应按照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

第十三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机构、部门,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填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材料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提名部门和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多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提名者应充分了解提名项目(人选),对提名项目(人选)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提名者对提名项目(人选)负有签字署名、内容保密、答辩指导、异议答复等义务。

第十六条 提名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正式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提名部门和机构还应在本部门、本地区、本机构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 当年度同一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专家、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不得同时提名同一个项目(人选)。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经查证提名项目(人选)存在弄虚作假现象,该项目(人选)涉及的提名专家、机构的提名资格暂停两年。

第二十条 违反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或列入省科技信用管理记录严重失信行为的提名者,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一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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