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院字〔2013〕137号
信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促进我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等七部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各种资源所完成的职务科研成果,信阳师范学院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转化,是指我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各方享有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科研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法维护从事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公共利益,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对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校内外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研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研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研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研成果;
(四)以科研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研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研究成果被政府采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
第八条 科研成果实施转化的程序:
(一)申请将职务科研成果进行技术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编制详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转化方案。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表,在其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其作价金额;
2.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科研成果所做的评估报告或检测报告;
3.转让协议,在其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对转化方案、投资价格、技术入股、可行性分析等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批意见,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转化,需向科研处提供研究成果被采纳的报告、批件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科研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条 与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研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研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十一条 我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研成果在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研成果完成人与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研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后,可以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研成果的转化,并依法在协议中明确学校应该享有的权益。
科研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应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不得阻碍职务科研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研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已有。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研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研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研成果转化的权利,转让该科研成果应该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毕业生和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 转让成果的作价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可以采用拍卖、评估、协商等方式作价,最终作价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科研成果,其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依照有关规定和协定确定相应的股份额或出资比例。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收益分配按如下情况执行:
(一)科研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管理费)按照2:8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2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80%。
(二)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形式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按照2:8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2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80%。
(三)以上两款所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若有合同约定者除外。
(四)成果转化后,若产生了经济纠纷,也按以上收益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员(课题组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组自行议定。
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中所涉及的产品研制冠名或监制冠名必须经得学校同意,并与企业签订产品研制或监制冠名合同。
第二十一条 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与中介的合作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中介人或机构可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作为成果转化的服务费,且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允许教职工在充分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研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学校的权益。教职工在科研成果转让、开发中获得的收益、奖励应依法积极主动地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研成果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违反本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非职务科研成果,经学校审定允许后,个人方可依法对外转让,但不得冠名“信阳师范学院”。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谋取规定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利益。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的,学校责令改正。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对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科技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信院字〔2000〕002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本办法规定的条款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有不一致者,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