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院字〔2013〕134号
信阳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规范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1.由我校主办和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学术会议;
2.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3.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会;
4.本校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合作研究。
第三条 上述各种学术活动的定义为:
国际性学术会议:指在国内外举行、面向国际征集论文且有外籍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我国举行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厅局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的学术会议。
邀请专家讲学:指国内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活动。
合作研究:指我校与国内外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第四条 我校主办或承办以及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主题明确,对我校科研和学科建设具有推动作用。
2.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3.会议经费已落实。
4.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不少于2篇)。
5.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五条 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信阳师范学院名义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
第六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具体实施单位必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与预算说明、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等)。
第七条 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应遵守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并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组织争取和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九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会议有关资料1套和实际财务决算报表1份。
第十条 学术活动信息需提前3天在学校科研信息网和本单位网页上发布活动预告,活动结束后2天内在学校科研信息网和本单位网页上发布活动信息。
第十一条 校内凡有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与科研工作者,每年至少要作1场学术报告,教授(研究员)每年至少要作2场学术报告。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1.我校作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下同)。
2.我校作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00元。
3.我校作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地方性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000元。
4.邀请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学校一次性资助2000~5000元。
5.具体资助金额依据会议的实际财务决算情况和专家来校工作情况核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信阳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信院字〔2000〕107号)同时废止。如果本办法规定的条款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有不一致者,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信阳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经费申请资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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