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院字[2009]64号
信阳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组建稳定的科研团队,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增强学术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机构是指我校批准设立并聘任负责人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申报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独具特色,研究领域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国内同领域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严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科研机构负责人(主任或所长)必须在岗;已形成一支具有协作精神和联合攻关能力的科研梯队。机构研究人员须来源于研究所隶属或依托的单位,也可根据研究需要吸纳其它单位人员,但研究队伍中至少有5名为我校在岗教师。
3、科研机构中我校人员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和科研任务:近三年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3项以上;近三年的纵横向到帐科研经费文科达到6万元以上,理工科达到20万元以上;在我校筛选的B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4、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在本研究领域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较高;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托省重点学科设立的科研机构其学术委员会主任须由校外知名专家担任。
6、在国内外有广泛的学术交流渠道,学术交流活动层次较高。
7、有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 科研机构申报与审批
1、申报科研机构须填写《信阳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申请表》,单位签署意见,随以下附件一并报科研处:
(1)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科研机构设立的意义、研究队伍、研究方向、研究基础、学术委员会组成、中长期发展计划及建设目标、建设措施等。
(2)与校外单位共建科研机构,须提供合作协议书。
(3)按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须提供组织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等文件。
2、科研处对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及申请书附件内容的必要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最后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选,报学校审批。
3、对于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由学校下达正式文件。
4、涉及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聘用等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管理
1、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依托单位、科研机构共同管理的体制。科研处负责科研机构的审核、检查、评估等的组织工作,依托单位、科研机构负责具体建设工作。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与校外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按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管理。
4、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负责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管理等全面工作。科研机构应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要有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年建设规划;要重视和加强学术活动,定期举办学术讨论、讲座等研讨活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尤其要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有条件的应积极对外开放。
5、机构研究人员的变更及研究方向的调整须提前一年报学校审批。
6、科研机构工作经费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科研机构经费须有合理的预算,按年度实施决算和审计。
7、学校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年度考核,三年为一个建设期,建设期满进行终期评估。
8、考核标准:以下6条标准须满足3条以上(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视为合格。参加考核的成果应是机构成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1)每年主持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三年内主持国家级项目、部级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部级项目2项以上。
(2)三年内纵横向到账科研经费:文科15万元以上,理工科45万元以上。
(3)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三年内出版与本机构主要研究方向一致的丛书1套(至少为3部)。理工科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其它专利2项以上。
(4)每年在我校筛选的B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5)三年内获省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6)三年至少主办1次省级以上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三年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该科研机构自动撤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信阳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申请表》
二、《信阳师范学院科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登记表核》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