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办法
豫科〔2015〕5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全面提升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孵化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的要求,制定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本评价办法用于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的年度工作绩效评价,旨在加强和提升省级孵化器服务水平,引导全省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贡献率,并为制定有关政策、引领发展和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一、评价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以培育支撑科技创新源头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以营造孵化生态和加强能力建设为导向,形成健全的苗圃-孵化-加速创新孵化体系。
2.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3. 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孵化器在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中报送的年度统计数据和报告,通过定量分析方式,结合专家评议实施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
二、评价内容
1.服务能力。主要评价孵化器拥有的场地面积、从业人员培训、中介服务机构、拥有孵化基金、苗圃和平台建设等。
2.孵化绩效。主要评价新增孵化企业与毕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融资能力和对外开放合作等。
3.社会贡献。主要评价企业吸引就业能力、培育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大学生创办企业等。
三、组织实施
1.省科技厅负责对省级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考核评价,并定期发布考核评价结果。
2.各省级孵化器应按照孵化器统计调查的通知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省级孵化器的数据统计、报告、评价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职责。
四、评价及应用
1.以评价内容中各一级指标的最高分设定为本项满分,其他孵化器分值取相对值,三项相加为各孵化器最终的分值。
2.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3.评价结果作为省级孵化器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惩。
4.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5.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孵化器。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类别 |
权重 |
备注 |
服务能力 40% |
1.1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平方米) |
定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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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比例(%) |
定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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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 |
定量 |
5 |
| |
1.4拥有备案创业导师数量(个) |
定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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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个) |
定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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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拥有孵化基金或种子基金额度(千元) |
定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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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设众创空间、创业苗圃数量(个) |
定量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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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度投资额(千元) |
定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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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
定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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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绩效 40% |
2.1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定量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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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度新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定量 |
4 |
| |
2.3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 |
定量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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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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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在孵企业中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 |
定量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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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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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开展国内外合作和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数量(个) |
定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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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服务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
定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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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贡献 20% |
3.1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人) |
定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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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当年大学生科技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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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毕业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数量(个) |
定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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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在孵企业中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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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在孵企业中在其他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数量(个) |
定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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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说明:
一、基本定义
孵化器从业人员:指在孵化器中为企业提供各种政策咨询、入驻孵化服务的全职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专职人员)。
在孵企业:指在孵化器内入驻,并符合《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创业导师:指经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某个专业技术领域,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或工艺设计、诊断、检测等服务的,提供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共享资源的,以及提供融资、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服务的公共平台。
孵化基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属公司自有的,通过无偿资助、周转金或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在孵企业的资金。
众创空间: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为特点,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创业苗圃:指通过提供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尚未成熟的创业项目逐步具备商业价值并成立企业的场所和平台。
加速器:指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体系。
毕业企业:指根据《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规定的条件毕业,并已迁出孵化器场地的企业。
大学生创办企业:指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本人应是承担企业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主要职责的的核心人员。其中,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未超过二年的大学生或研究生。
二、指标界定
考核指标所指均为考核周期时间段内的考核内容。
1.1 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孵化器自主拥有可支配的为在孵企业提供租赁、公共服务的场地总面积。
1.2 在孵企业使用面积比例: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使用面积与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数之比。
1.3 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孵化器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孵化器行业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与孵化器从业人员总数之比。
1.4 拥有备案创业导师数量:由孵化器聘请的,并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或省科技厅备案的创业导师的数量。
1.5 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孵化器签订合同、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等。
1.6 拥有孵化基金额度:孵化器自身拥有的可支配的孵化基金总金额。
1.7 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和加速器建设工作情况:孵化器在建设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和加速器方面的工作。
1.8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资情况: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完善情况(专业孵化器必须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9 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孵化器承担的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统计数据、总结报告及有关数据调查等工作,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2.1 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新增入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2 年度新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3 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授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4 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在孵企业中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2.5 在孵企业中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在河南省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的在孵企业占全部在孵企业之比。
2.6 获得风投机构支持的在孵企业比例:获得各种风投公司融资企业占所有在孵企业之比。
2.7 开展国内外合作和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情况:孵化器在开展国际孵化业务培训、国际技术转移、国际项目对接,以及引进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孵化器创业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2.8 服务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重: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房租或物业管理等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之比。
3.1 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在孵企业中就业人员总数。
3.2 大学生创办企业数量:大学生在孵化器内创办科技企业的数量。
3.3 毕业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数量:经孵化器孵化毕业的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数量。
3.4 在孵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数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在孵企业数量。
3.5 在孵企业在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数量:在其他区域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在孵企业数量。
2015年5月6日